2016年8月10日星期三
工會的法律責任
1992年工會法對某些企業拒不組建工會、不按規定撥繳會費、侵犯工會或者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等行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由哪些部門按照何種程序加以追究,沒有具體的規定。過去在單一的公有制經濟制度下,一般不發生這些問題,企業所有制結構多樣化以後,這些問題逐漸增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對貫徹實施工會法,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是必要的。因此,新《工會法》增加了法律責任一間。主要內容是:
第一,對工會合法權益受侵犯的法律規定:“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工會健保訴訟。”“侵占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第二,對依法行使職權的工會幹部打擊報複的行為,增另處罰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和進行打擊報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複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複其工作,並補公所健保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提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處收入二倍的賠償。”
第三,對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妨礙工會依法行使職權,增加處罰規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複其工作,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權利的;(二)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的;(三)妨礙工會參加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第四,對阻撓工會或者職工依法組建或者參加工會,增加處罰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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