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勤時,民衆不得自行錄
專利佈局音、錄影“反搜證”?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指出,“法務部”去年9月發出一張解釋函令,引用“
個資法”概念,認爲警察可主張隱私權,制止民衆反搜證。她要求“法務部”撤回此函文,“法務部”
高雄會計師事務所則承諾在10天內完成檢討。
吳宜臻昨天舉行會表示,警察執行公務,是代表當局行使職權,但“法務部”卻又認爲員警是一般人,適用“個資法”範圍,顯然是兩套標准;若警察執法過當,人民又不能反搜證以自保,“難道我們要倒退回警察國家?”
吳宜臻說,函文寫“民衆如未獲同意擅自錄音、錄影,司法警察人員得視情節加以制止,如涉有妨害公務罪嫌者,並得依法究辦”
台北律師事務所。但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是“施強暴脅迫”,民衆錄音錄影怎會構成“施強暴脅迫”?
“警政署督察室組長”黃國珍表示,“法務部”函釋本意應是秉于偵查不公開原則,限制民衆在派出所做筆錄時錄音、錄影,但卻有基層員警誤解,擴大引用到室外的交通稽查等;他爲此公文造成紛擾表示歉意。他指出,若民衆在公開場合未涉及妨害公務,或對執勤員警暴力相向,不會拒絕民衆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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